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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合管办、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城市医疗机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院管理,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的原则意见》(陕卫农发〔2005〕495号)文件精神,制定《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医疗机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院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定点医院,是指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疗办”)确定适宜市级定点范围内的,并和县(区)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定点医院”)。
  第三条  市合疗办确定适宜定点的范围,市、县(区)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和卫生局依据本办法对市级定点医院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确定市级定点医院是为了方便和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利用城市医疗卫生资源,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  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方便就医的原则分期分批确定市级定点医院。
    第六条  本市辖区内,凡经市卫生局批准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市直、市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只要符合通告规定条件,均可自愿申请市级定点医院。
  第七条  确定市级定点医院的程序为:
    1、由市合疗办发布通告;
    2、各区县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向,医疗机构自愿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3、由市合疗办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定;
    4、由市合疗办确定适宜市级定点的医疗机构范围;
    5、由各区县合疗经办中心与确定为市级定点医院范围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
    6、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区县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应在适宜市级定点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确定为该区县的市级定点医院。
  第九条  市级定点医院与各区县合疗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见附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市级定点医院享有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按照协议或规定及时得到补偿资金的权利。
    第十一条   市级定点医院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依法执业。
    第十二条  市级定点医院及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应该熟悉国家及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认真执行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各项规定,自觉向参合农民进行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宣传。
    第十三条   市级定点医院要配备专职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积极配合各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做好参合农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收集、提供、上报与合作医疗有关的材料和数据。
    第十四条  市级定点医院要本着方便群众、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的原则,接诊治疗参合农民,为农民患者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   市级定点医院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栏”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公布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政策规定、住院流程、报销流程、费用控制情况以及本单位的合疗科室的咨询电话。
    第十六条   在参合农民就诊时,市级定点医院应对就诊患者的身份和证件(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等证件)进行确认。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合作医疗证件不符时应拒绝报销并扣留合疗证,并及时通知区县合疗经办中心。 
    第十七条   市级定点医院应严格掌握参合农民住院标准,不能诱导住院,也不能推诿、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不合理的检查、用药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市级定点医院承担。
    第十八条    因病情需要,市级定点医院确需向参合农民提供超出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范围的项目,应征得参合农民或其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不得诱导患者使用超出合疗报销范围的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市级定点医院应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下,减少重复检验、检查,减轻患者负担。
    第二十条   市级定点医院应按照服务协议的规定,严格控制各项医疗费用指标。
    第二十一条   市级定点医院要保证住院的参合农民得到及时治疗,同时也要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农民办理出院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级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报销直通车”制度,在住院参合农民出院当日按规定核报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级定点医院应自觉接受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级定点医院应每月按规定时间向区县合疗经办中心提供有关报表和费用申报资料。
    第二十五条   区县合疗经办中心应及时对甲方住院参合患者报销资料进行审核。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至下月5日的10日内按规定拨付报销款,拨付报销款时预留暂扣款,在年度考评结束后根据考评结果全额或部分拨付。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合疗办组织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市级定点医院实行动态监管,并定期公示运行信息。对市级定点医院进行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情况、服务情况、费用控制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县(区)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按照《市级定点医院服务协议书》规定,对市级定点医院的合作医疗工作进行契约式管理,有效期一年。每年在12月31日前签订下一年度的服务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  市合疗办依据各区县合疗经办中心上报的信息,对参合农民患者在各市级定点医院的大型设备检查情况、用药情况、医疗费用情况和满意度等方面的工作内容进行督查、考核与评价,其结果作为双方下年度完善和签订服务协议书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合疗办将组织专家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市级定点医院进行技术指导;通过明察暗访对市级定点医院的出院病人进行满意度调查;对管理科学严谨、工作规范高效、服务质优便捷的市级定点医院在全市进行表彰。
    第三十条   市级定点医院未按《市级定点医院服务协议书》规定执行的,区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有权按协议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市级定点医院,市合疗办和市卫生局可按违规次数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市级定点医院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级定点医院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合农民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将被取消定点资格;区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拨付合疗资金时扣除违规资金,报市、区两级合疗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