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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财发〔2007〕327号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意见》(财社〔200661号)、《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办法》(陕财办社〔200678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6123号),我们制定了《西安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卫生局

 

 

二○○七年六月五日   

 

 

 

 

 

 

 

 

西安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办法

 

为明确政府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意见》(财社〔200661号)、《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办法》(陕财办社〔200678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6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

(一)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补助;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经费补助;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支付的离退休人员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面的投入。

三、政府补助内容、方式及责任划分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市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综合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同时,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完善按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并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均综合补助定额,从2007年起确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不低于2元,市、区两级财政各补助不低于4元。从2007年起,中央财政对我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年人均4元标准补助,具体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核定标准补助。

上述补助按各区服务人口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各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等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市财政对全科医生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其他服务人员的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固定资产投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区级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核定安排所需资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各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安排补助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区项目给予倾斜;同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积极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申请资金扶持。其它项目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四、政府补助程序

各区财政、卫生部门根据各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进展情况,在工作统计和项目考核的基础上,将区级补助资金预拨到区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市财政、卫生部门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市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市级补助资金预拨到区财政部门,同时,市财政、卫生部门做好项目考核汇总,向省财政、卫生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最终考核结果核定补助金额,椐实拨付。

五、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由卫生、财政部门在严格监督和考核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予以核拨,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对服务效果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服务效果差的,相应扣减补助,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基本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的监督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

为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特别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各区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支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安排。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还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体系,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为核拨政府补助提供可靠的依据。探索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监督。同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提供价格低廉、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以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各负其责,健全机制,抓好落实,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