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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启用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为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6〕123 号)和《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陕卫妇发〔2007〕242 号),我局制定了具有我市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视觉形象系统,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所采用的图形、材料、比例等做了规范。今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必须按照此设计方案进行,方便社区居民识别和就医。
    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使用规定如下:
    (一)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本标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匾、灯箱、标牌、旗帜、文件、服饰、宣传栏、宣传材料、办公用品、网页等。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应置于显著位置,便于识别。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和颜色。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2.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各区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在本辖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本规定由西安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视觉形象设计手册》随后下发。

附件: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体标准图案及释义(点击下载)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