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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属(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医疗机构的外科开展有器官移植项目、医学检验科开展有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的,请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审批登记手续。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
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04.外科
04.01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小肠移植项目
04.02神经外科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肾脏移植项目
04.05胸外科专业
04.05.01肺脏移植项目
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6.01心脏移植项目
04.07烧伤科专业
04.08整形外科专业
04.09其他
30. 医学检验科
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30.06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