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各单位:
现将《西安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市财发〔2007〕3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七月二日
西 安 市 财 政 局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文件
市财发〔2007〕338号
西安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各县人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近年来银行账户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ΟΟ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近年来银行账户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市财发〔2001〕57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6〕96号)及《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补充规定>的通知》(陕财办库〔2007〕1号)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单位零余领账户的设置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和《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库〔2002〕11号)、《西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05〕524号)中关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的专用账户,日终金额必须为零。
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批文到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手续之后,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户手续。
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持企业法人证的)在开设零余额账户时,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批文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办理零余额帐户开户之后,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部门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市级一级预算单位,部门系统财务不需开设零余额账户,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可开设零余额账户。
&nbs
此新闻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