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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医疗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属(管)医疗机构:
    建立严格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管理制度,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新举措。为了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我局决定在市管医疗机构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以增强医疗机构的自律意识、诚信服务意识,提高医疗行业的诚信度和医疗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医疗机构信用档案,可以客观、公正的记录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为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综合评价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的监督提供信息。通过不断的评价、不断的监督、不断的改进,有效地落实各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及标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从而构建竞争有序的医疗环境,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医疗保健需求。
    二、信用档案的内容
    信用档案的内容按项次记录,每项次检查的记录内容包括有:评价结论、良好的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三个方面。不良行为记录指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违反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的医疗行为;良好的医疗记录指取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内容。对信用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年中综合评价记录,每年更新档案一次。
    三、信用档案内容的采集方法
    信用档案内容来源四个方面: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医疗质量检查和专项、专科检查的结果。二是群众投诉、上级转办的案件或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经查实医疗机构有责任的内容。三是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履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内容。四是行政管理部门的批评意见、通报或通知等。
档案内容由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采集后,经有关领导审核后由主办人填写。采集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法律依据充分,材料翔实,结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各项规定要求。
    四、信用档案的使用
    1、医疗机构校验评估依据;
    2、市属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
    3、追究领导责任或相关事件责任人的依据;
    4、向社会公示政务管理信息的内容;
    5、其它医政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五、信用档案管理的要求
    1、建立医疗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是卫生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初步探索,是建立医疗市场长效管理机制重要措施,是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各有关单位要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2、各区县卫生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区域实际的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各质量管理组织,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的态度,采集信息,记录信息,保证医疗机构信息的公平、公正、公开。
    4、各医疗机构应以积极向上的态度,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工作。各医疗机构通过信用档案的记载,发现存在的不足,认真及时纠正错误,自觉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 。
    5、医疗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从5月1日起实行,如遇到一些特殊的问题,可以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使这项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不断的完善,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总结经验。
附件:《西安市医疗机构信用档案记录表》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