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西安市2007年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2007年传染病防治
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2007年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我省2007年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陕卫法发〔2007〕12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所属各生物安全级别实验室。
二、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
(三)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
三、检查范围及数量(具体检查范围及数量见附件1、2)
(一) 医疗机构:
1. 医院:全市三级医院全部检查,二级医院13家,一级医院13家。
2. 妇幼保健院全部检查,乡镇卫生院1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9家。
3. 门诊部检查3家,诊所、卫生所、医务室26家,村卫生室10家。
4. 民营医疗机构检查36家。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部检查。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二级一级生物安全级别实验室,医疗机构检查3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查3家,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检查1家。
上述类别医疗机构数量不足要求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四、工作步骤
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发文之日起至5月20日为制定计划阶段。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具体措施,落实责任和任务,并将制定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报市卫生局,以便抽查。
第二阶段从5月21日至8月15日为集中检查阶段。
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按照检查内容,突出重点,逐项落实,进一步规范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三阶段从8月16日至31日为总结工作阶段。
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要对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复查整改情况,提高其传染病防治管理水平。
五、信息报送
1. 各区县卫生局在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于9月1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汇总表(含电子版)报市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联 系 人:肖和宇
传真电话:85536770
电子邮箱: chjk1015@163.com
2.市卫生监督所于9月10日前将各区县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含电子版)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卫生监督所和市卫生局法监处。
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屈玉倩 曹生宏
传真电话:82251308
电子邮箱:ywk@shaanxiwj.cn
市卫生局法监处联系人:庞雅桢
传真电话:87267110
电子邮箱:fjch119@163.com
六、工作要求
1.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本方案要求,围绕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与日常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认真组织好这次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2.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高标准,严要求,做好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市卫生局。
3. 市卫生监督所在做好自身检查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全市技术指导工作。要组织人员不定期地对各区县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附件:1. 医疗机构范围及数量检查表(点击下载)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范围及数量检查表(点击下载)
3. 各级各类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
4. 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
5. 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
汇总表(点击下载)
6. 民营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
7.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
8.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一)(点击下载)
9.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二)(点击下载)
10.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处分情况汇总(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