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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西安市卫生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我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的要求,我市从2007年1月1日至12月20日,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为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产清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和细化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提供决策依据、为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西安市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资产清查办公室”)。 “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资产清查办公室”在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资产清查工作。
    (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西安市卫生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是局系统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机构,由秦鸿学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刘顺智副局长和陈若安书记任副组长,成员有规划资金处处长魏建民、局办公室主任薜增强、局人事处处长席根成、局监察室主任许军政。
    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是确定西安市卫生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总体工作方案;二是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清查工作;三是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四是审核资产清查结果。
    (二)资产清查办公室的组成及其职责
    西安市卫生局资产清查办公室是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局纪委书记陈若安任办公室主任,局规划资金处处长魏建民任副主任,成员有张纯芳、范修恒、刘山炜、赵嘉琦。
    资产清查办公室主要负责局系统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资产清查办公室的职责:
    一是根据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制定的总体方案,负责制定资产清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二是组织召开资产清查工作布置会议;
    三是组织局直属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是协调解决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汇报;
    五是编制资产清查报表,汇总上报资产清查结果;
    六是对局直属单位自查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按照资产清查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分项提出处理意见;
    七是对局直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核实并报送市资产清查办公室批复;
    八是撰写资产清查总结报告。
    (三)局直属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局直属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机构,配备业务骨干,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实施。
    局直属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的职责:一是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资产清查政策、制度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是组织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层层开展资产清查自查工作;三是协助资产清查办公室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供审计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四是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局资产清查办公室;五是编制和撰写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六是完善单位内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三.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 清查基准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要求,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06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均列入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范围。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四、工作依据、原则和方法
    (一)工作依据
    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 《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规则》
    (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工作原则
    各单位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具体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三)工作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单位进行自查,然后由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单位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必须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通过清查核实的固定资产,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帐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莫定基础。
    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逐步进行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资产清查办公室批复文件后,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结果报局资产清查办公室备案。
    五、工作内容
    (一)基本情况核查
    基本情况核查是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应当依据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认真做好单位户数、人员情况的全面核查。
    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
    (二)账务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各项内部资金往来情况的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三)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资产和收入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对部分由于历史资料不全未入帐的固定资产(土地、房产除外),可估价入帐。对土地、房产等重要资产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由市资产清查办公室组织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四)损溢认定
    损溢认定是指市资产清查办公室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五)资产核实
    资产核实是指市资产清查办公室根据单位上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结果,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确认各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净资产和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六)完善制度
    完善制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
    六.工作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汇总上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总结整改完善制度等六个阶段。具体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2月9日至2月15日)
    1.成立西安市卫生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职责;
    2. 制定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3. 召开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布置会;
    4. 组织局直属单位资产清查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2月16日至5月10日)
    1. 单位自查 (2007年2月16日至3月31日)
    ⑴各单位完成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对权属不清的资产事项进行产权界定(无法确认权属的作为“待界定资产”,单独反映);⑵对没有原始价值的资产按照规定进行价值重估;⑶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⑷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并将清查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 市财政局组织中介机构对单位开展专项审计阶段(2007年3月20日至4月30日)
    各单位应依据自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与局资产清查办公室联系,以便向市财政局申请安排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3. 材料上报阶段(2007年5月1日至5月10日)
    各单位于2007年5月10日前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有关备查资料及电子文档报局资产清查办公室。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一式五份,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三)资产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作为后续工作,从7月开始,于2007年11月30日结束。
    (四)总结整改、完善制度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总结,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巩固资产清查成果。
    七.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资产清查的制度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努力做到清查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应要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总结,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巩固资产清查成果。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将资产清查各种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原件等装订成册,按规定归档,妥善保存。
    八. 工作纪律
    (一)对未按时完成或不积极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资产清查机构)责令其限期完成;对资产清查不认真,工作走过场,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拒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拨其相关预算经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五)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资产清查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ΟΟ七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