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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2007年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各开发区财政局,监察局,市级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s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精神,按照中、省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定于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2007年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以及《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市从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为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产清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和细化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提供决策依据、为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经市政府批准,成立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资产清查办公室”)。
    各区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可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
    (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是我市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
    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是确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总体工作方案;二是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清查工作;三是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四是审核确认资产清查最终结果。
    (二)资产清查办公室的组成及其职责
    市资产清查办公室是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全市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资产清查办公室的职责,一是根据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制定的总体方案、负责制定资产清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二是组织召开资产清查动员大会;三是组织全市业务培训工作以及通过招标确定参与资产清查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四是协调反映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向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汇报;五是编制资产清查报表,汇总上报资产清查结果;六是撰写资产清查总结报告。
    (三)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各行政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清查工作小组组长,资产、财务、监察、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机构,配备业务骨干,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的职责:一是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资产清查政策、制度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是组织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层层开展资产清查自查工作;三是协助资产清查办公室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供审计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四是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提出处理建议,专项上报资产清查办公室;五是编制和撰写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六是完善单位内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三、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要求,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06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资产清查的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及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附属、下属的社团组织等。
    四、工作依据、原则和方法
    (一)工作依据
    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⑴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5)《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6)《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7)《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8)《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2、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制度、规定
    (1)《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2)《2007年西安市行政享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3)《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按行政隶属关系,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具体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区县,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三)工作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土地、房产实行集中管理的部门,由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填报。各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必须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通过清查核实的固定资产,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帐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墓础。
    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定)逐步进行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资产清查办公室批复文件后,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结果报同级资产清查办公室备案。
    五、工作内容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等。损溢认定和资产核实暂不纳入工作计划。
    (一)基本情况核查
    基本情况核查是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应当依据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认真做好单位户数、人员情况的全面核查。
    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
    (二)账务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各项内部资金往来情况的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三)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资产和收入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对部分由于历史资料不全未入账的固定资产(土地、房产除外),可估价入账。对土地、房产等重要资产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由资产清查办公室组织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资产清查除了包括权属明显的各类资产外,还要包括和单位利益有关联的其它资产,如劳司资产、联建资产、以标准价出售的职工住房、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建筑物等。
    (四)完善制度
    完善制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吝项资产管理制度。
    六、工作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汇总上报、总结整改完善制度四个阶段。资产清查工作从2007年1月开始准备,3月全面启动,主要工作将于2007年6月结束。各区县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安排工作进度,于2007年5月2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市资产清查办公室。市本级资产清查具体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月28日)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明确资产清查工作的范围、内容、时间、步骤、组织领导和监替体系;
    2、对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进行户数清理;
    3、组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3月1日至5月31日)
    1、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职责;
    2、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动员大会;
    3、招标确定参与资产清查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4、单位自查(2007年3月1日至3月31日)
    (1)账务清理;
    (2)财产清查;
    (3)对权属不清的资产事项进行产权界定,无法确认权属的作为“待界定资产”,单独反映;
    (4)没有原始价值的资产按照规定进行价值重估;
    (5)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6)填制《行政事业单在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等清查报表资料,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并将清查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组织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20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
    (1)中介机构要对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溢、资产权属界定结果、资产价值重估结果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中介机构对单位重大损失进行经济签证,出具经济签证证明;
    (3)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对把握不准、无法发表意见的事项以及与被审单位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要及时向资产清查办公室汇报。
    6、材料上报(2007年5月1日至5月20日)
    市本级各单位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清查报表资料、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及清查结果公示意见和有关备查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同级资产清查办公室。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等清查报表资料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一式四份,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三)汇总上报(2007年5月21日至6月10日)
    资产清查办公室将市本级及区县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汇总,撰写全市资产清查专项报告,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审核后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省资产清查办公室(6月10日前)
    (四)总结整改完善制度阶段(2007年6月10日至6月30日)
    1、资产清查办公室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
    2、研究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配套措施,各行政享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七、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八、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资产清查的制度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努力做到清查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三)客行政率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总结,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完潜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巩固资产清查成果。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将资产清查各种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原件等装订成册,按规定归档,妥善保存。
    九、工作纪律
    (一)对未按时完成或不积极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资产清查机构)责令其限期完成;对资产清查不认真,工作走过场,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拒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拨其相关预算经费。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五)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资产清查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