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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军队院校毕业生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认可的相关规定

一、有军籍时入学,取得军队院校学历,或有军籍时入学,转业、复原后毕业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按教育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予认可;

二、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军队院校鉴章的毕业证书,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予认可;

三、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军队院校鉴章的毕业证书,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予认可;

四、不符合前述三条,若系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军队院校面向地方招生计划,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还应提供入学当年参加高考或成人高考招生录检原始资料或录取名册,可准予报名;

五、经省教育行政部门事后认可的军队院校面向地方招收的毕业生,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毕业生名册内的学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可准予报名;

六、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军队院校面向地方招生,纳入地方招生计划的,须提供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名册或相关材料,否则学历不予认可,不予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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