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现将《西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 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西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市级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由市级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市级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四条 市级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 优先保障的原则。预算支出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保证市级部门日常工作正常进行。
(二) 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三) 零基预算和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单位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实物费用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六条 定员、资产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编制机构根据市级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资产,是指市级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用财政性资金购建形成的资产、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购建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的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具体表现为办公用房、车辆、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定额,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市级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水平。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既要保证单位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又要充分考虑财力的可能。
(三)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本级财力情况,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及各单位的业务性质、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 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按照政府收支分类中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各支出项目进行细化和量化。
(三) 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具体定额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定额项目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 日常维修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
(四) 人员经费应按照编制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数(实有人数小于编制数,按实有人数) 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逐人核定。
(五) 公用经费应按标准化定额核定,对各开支项目,按部门职能和性质的不同分类分档确定支出标准。对共性的、经常性的开支项目,实行单项标准定额;对无法细化成单项定额的支出项目,应按照量化的原则归类核定综合定额。
第九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财政部门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市级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结合市级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和市本级财力预测情况,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二条 市级部门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审核汇总后的市级部门预算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级部门批复下达。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按人员经费知日常公用经费分别核算管理。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安排;日常公用经费应与部门占有的资产情况相衔接,未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超标准购置的实物资产,一律不安排日常运转及维护经费。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结余应按照《西安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市财发[2002)484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