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市级部门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西安市市级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体现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体现公共支出需求的原则。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满足政府公共支出方面的需求。
(三)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确定明确的绩效目标,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视当年财力情况择优安排。
(四)完整、细化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内容要完整,程序要规范,项目要细化。项目支出预算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中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的明细科目编制,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编制。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设置,将预算支出项目范围确定 为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资本性支出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
第六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具体包括:
(一)大型会议、活动、培训类项目:是指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及培训项目。
(二)大宗印刷类项目: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大宗印刷项目。
(三)信息化网络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信息安全,进行的硬件设备及软件维护、数据优化更新、专线租用费支出等项目。
(四)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宣传、活动支出项目,如在媒体刊登广告、制作宣传资料等。
(五)房屋租赁类项目:是指为保证正常工作,承租办公场所的房租项目。
(六)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政法部门和其他专设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执法服装费、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销毁费用及举报奖励等项目。
(七)其他商品和服务类项目:是指为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特定任务,除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商品和服务类支出项目。
第七条 资本性支出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程修缮类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对自管房或本单位管理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维护、装修、改造,,房屋配套专项设备及附属设备进行修理、维护,且按规定未列入基建计划和城市维护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购置类项目:是指为完成其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大宗货物购置项目。
(三)信息网络购建及改造类项目:是指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建设和改造等支出项目。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除上述项目之外的资本性支出项目。
第八条 其他项目具体包括:
(一)经济发展类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社会事业发展类项目:是指按照规定使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三)其他项目:是指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三章 项目库
第九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系统。
第十条 项目库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划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
第十一条 项目库分为市级部门项目库和市财政局项目库。
市级部门项目库, 由市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筛选排序后设立并管理。
市财政局项目库, 由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需要,对市级部门所报项目筛选排序后设立并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库实行开放、动态管理。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可随时按规定程序申报项目,经审核后纳入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以外的项目支出,原则上要全部纳入到项目库管理。编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应是财政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
第十四条 对已纳入财政项目库但尚未编入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的项目需变更、终止、撤销的,市级部门需按照项目申报、审核程序书面向市财政局说明情况。
对纳入财政项目库,但连续三年未安排的项目不再滚动。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范围;
(三)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
(四)有明确的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计划及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需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要有充分、合理的立项依据项目编制要规范、细化、完整,不漏报、不虚报。
(二)申报项目要按规定填报相应的项目申报文本并附申报依据等相关材料。申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必须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需进行评审的项目,各部门要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提前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三)申报项目按类别填报已有项目类别可以涵盖的,不能使用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中的“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资本性支出项目中的“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或其他项目中的“其他项目”。
(四)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编制时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市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具体采购品目、规格、数量。
(五)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施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还需附相关材料和调整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申报;
(二)市级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项目库;
(三)进入市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市级部门择优排序后向市财政局申报,进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条 市级部门申请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必须从己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中挑选,对未进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不能编入部门预算。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一条 市级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申报是否符合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上作重点及本单位工作任务和发展规划。
(二) 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申报内容是否真实、申报程序是否规范、申报类别是否准确、申报预算是否合理、申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 根据部门工作重点、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门历年结余资金情况,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择优遴选项目,合理排序。
(四)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项目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可以进行项目调整或将项目退回预算单位,但应注明退回原因及修改建议,同时负责指导、督促单位重新规范填报。
市级部门要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预算单位。
(二) 项目申报是否符合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以及部门的工作任务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财政性资金支持范围。
(三) 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申报内容是否真实、申报程序是否规范、申报类别是否准确、申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项目排序是否合理,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编报。
(四) 项目申报预算是否科学合理,项目投资预算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有无高估冒算,概算资金是否有能力保证。
(五) 市财政局在项目预算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项目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可进行项目调整或将项目退回主管部门,但应注明项目退回原因及修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排序原则。
(一) 市委、市政府已确定,需由市财政资金重点保障的项目优先排序。
(二) 上年度已实施的延续项目优先排序。
(三) 其他项目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排序。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及改造类项目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 以及市财政局在审核中认为有必要评审的项目,都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但对于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事项的项目,可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核定和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根据市级财力状况,结合部门收入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审核、汇总,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批复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市级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市级部门要依据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预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按照《西安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工程修缮类项目应编制竣工决算,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级部门。市级部门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预算支出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买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按照《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绩效评价;对暂时未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工作的意见》继续实行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编制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02〕5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