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市管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减轻群众医疗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正确引导广大患者合理就医,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公示的目的
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使患者根据各医疗机构情况,结
合自己实际自主选择就医单位。为医疗机构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医疗服务更加贴近人民群众,让患者更加了解医院并放心就医。
二、公示的内容
㈠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㈡医疗服务信息:
1.综合指标: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医疗效率、医疗
费用等综合指标(见附件1);
2.其他医疗服务信息:医院管理与医疗质量的督察、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重大医疗事件与医疗事故处罚结果等单项信息。
㈢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包括新增和调整的医疗服务信息。
三、公示的范围
全市100张床以上的非营利医疗机构确定为实施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的单位(见附件2)。首次公示的范围为局直属14所医院,逐步扩大至全市100张床以上的市管非营利医疗机构。
四、公示的方式
根据公示内容选择合适的方式,主要有:系统内部通报以及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等。
五、公示的时间
㈠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信息主要通过“西安卫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并保持随时更新。
㈡医疗机构综合指标每季度在《西安卫生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每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二次。
㈢医院管理与医疗质量的督察、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重大医疗事件与医疗事故处罚结果等其它医疗服务信息,将不定期向社会公示
㈣各医疗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每月在院内向患者公示本单位的医疗服务信息。
㈤各医疗单位应随时在院内向患者公示新增或调整的医疗服务信息内容。
五、要求
㈠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是保证公众知情权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为确保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落到实处,市卫生局明确相关处室的主要职责(见附件3)。
㈡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附件1”内容认真填报数据,每季度于季末10日前将《西安市部分医院医疗质量、效率、费用综合统计表》电子版及打印表一套报西安市卫生局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各医疗机构应保证公示指标的真实性,市卫生局将组织监督小组进行不定期现场复核,并将复核结果进行通报。(联系电话:87238289)。
㈢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公示的内容、时间、方式要求,在院内向患者公示本单位的医疗服务信息。
附件: 1.《西安市部分医院医疗质量、效率、费用综合统计表》
2.西安市100张床以上医院名单
3.西安市卫生局相关处室医疗服务信息公示职责。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