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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村卫生室所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为了规范我市村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等有关卫生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村卫生室(所、站)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西安市卫生局村卫生室(所、站)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我市村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等有关卫生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组成部分。乡村医生是指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所、站)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
   (二)村卫生室(所、站)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
    2、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等预防保健服务工作;
    3、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
    4、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5、负责疫情、出生及死亡上报和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
    6、完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村卫生室(所、站)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等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四)在农村地区设置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要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规进行管理。
二、设置
   (一)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所、站)。在人口较多、区域较大的行政村,可按机构间隔1公里以上距离的标准增设村卫生室(所、站)。
   (二)村卫生室(所、站)可由村民委员会集体举办、乡(镇)卫生院设点、乡村医生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举办。
   (三)凡要求举办村卫生室(所、站)的,由乡村医生或有执业资格的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预防保健、医疗服务活动。
   (四)统一规范名称:XX乡XX村卫生室(所、站)
三、基本条件
   (一)村卫生室(所、站)应达到卫生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相应标准。
   (二)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三)乡村医生按每千服务人口1—1.2名的比例配备。
   (四)乡村医生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五)乡村医生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的规范化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接受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执业注册与再注册的依据之一。
四、执业
   (一)村卫生室(所、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机构职责。
   (二)村卫生室(所、站)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服务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用药规定,必须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
   (三)村卫生室(所、站)应运用中、西医药两种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提供巡诊和上门服务,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农村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药品的采购、使用与管理。不得将村卫生室(所、站)作为企业药品零售点。
   (五)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与管理。实施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六)医疗服务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医疗废弃物及时收集、处置,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
五、监督管理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所、站)的监督管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严格依法管理村卫生室(所、站), 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所、站),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每2年考核一次,建立考核档案。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三)乡(镇)卫生院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所、站)的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考核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村卫生室(所、站)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