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卫生局关于两年以上未取得医师资格人员考前培训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市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要求:“第三次(年)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试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以上并考试合格的证明”。为规范我市医师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现就2007年我市医师资格培训报名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参加培训的人员
凡两次(年)以上未考取医师资格证书,欲在2007年继续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报名时间
2007年1月4日-1月19日(周六、日休息)。培训时间待定。
三、报名地点
西安市卫生局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广济街167号(原市防疫站后二楼)。电话:87242001
四、报名程序
1、市属市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报名表》(见附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机构公章后,统一到市医考办报名。
2、区(县)卫生局直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辖区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报名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机构公章,区、县卫生局复核无误,在“备注栏”签名盖章后,由区、县卫生局统一到市医考办报名。
3、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报名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机构公章,经区、县计划生育局复核无误,在“备注栏”签署意见后,由区、县计划生育局统一到市医考办报名。
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培训,并取得《医师资格考试培训合格证明》,是申请继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凡两次(年)以上未考取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情况下,一律不得继续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对此,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确保按时参加培训。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