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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整顿医疗服务秩序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整顿医疗服务秩序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直属(管)医疗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整顿医疗服务秩序规范医疗行为工作方案》(陕卫医发〔2006182号),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我局决定利用半年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医疗服务秩序和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工作。现将《西安市整顿医疗服务秩序规范医疗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各医疗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区县、各单位整顿规范工作方案,于9月底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附件:西安市整顿医疗服务秩序规范医疗行为工作方案

 

 

 

                          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

 

 

西安市整顿医疗服务秩序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工作方案

 

根据《陕西省整顿医疗秩序和规范医疗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卫医发〔20061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顿规范的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整顿医疗秩序和规范医疗行为工作方案,通过整顿和规范工作(以下简称整规工作),清查医疗机构资格,核准执业范围,审核执业人员资格,规范医疗机构命名,严格医疗技术准入,规范医疗广告宣传,取缔无证行医,使医疗秩序更加有序,医疗行为更加规范,医疗安全更有保证,切实为人民健康、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卫生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工作的重点及内容

整顿和规范的工作重点是重新核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资格,主要内容有:

1、进一步摸清医疗机构现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对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切实掌握辖区医疗机构数量、类别、分布、性质、床位以及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业人员。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辖区所有医疗机构进行登记造册,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使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通知》要求,上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完善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网络。

2、清查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设置审批权限,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设置审批的机构是否在发证机关权限内,登记事项是否齐全;二是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基本标准要求,名称与机构规模是否吻合;三是管理是否规范,信誉、服务质量是否可靠,执业行为是否规范。通过重新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或吊销执照。

3、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核查医疗机构开设的科室。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核定所设二级科目,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疾病诊疗业务的,应在核定的相应科目后面注明专科疾病的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对国家规定的单项准入的科目(疾病),如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美容、性传播疾病、妇产科等,应在诊疗科目后面限定,如医疗美容科(医疗美容眼科)、皮肤科(性传播疾病除外)、妇产科诊所(手术、终止妊娠、接生、入宫腔操作除外)。自定科目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对不具备设备、技术、人员的科室要注销该诊疗科目,对超范围执业和承包出租科室要停止执业,并转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4、规范医疗机构命名。医疗机构的命名原则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机构的名称要与机构的规模相符合,凡不符合细则第四章第424344454647条规定的名称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医疗机构第二名称涉及专科命名的必须报市卫生局备案,区县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不得直接用“西安”作识别名称,必须在“西安”之后加各区县非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识别名称。

5、核查从业人员资格。医疗机构现已聘用的医师、护士要进行执业资格审核、造册登记、归档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执业医师必须实行计算机注册管理,保证执业医师(含助理)注册率达100%;未取得执业医师(含助理)资格或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医师(含助理)不得多地点、超范围、跨类别执业,坚决清退不符合执业资质要求的从业人员。

6、严格医疗技术准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分级医疗、条件适宜”的原则,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高新医疗技术、特殊医疗技术、有创医疗技术的审查、核准。认真审查开展脏器移植、辅助生殖、介入治疗、器材植入、医学美容、自愿戒毒等技术的医疗机构资质、条件;禁止应用未经国家正式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坚决取缔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自创医疗技术。

7、规范医疗广告宣传。医疗机构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介,向社会或公众宣传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业务或活动,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认真查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坚决禁止发布卫生部禁止的八类十一种疾病医疗广告。纠正超范围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对多次发布违法广告仍不纠正者,市、区县卫生局应提交省卫生厅吊销《医疗广告证明》,并将案件移交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清理非法行医行为。坚决关闭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核准执业的医疗机构、性病医疗机构、体检服务机构、医疗美容机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依法清理并查处出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对因出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坚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协同执法部门清理科研、计生、残联等部门设立的医疗机构。

9、核发证照。对于经过审查符合设置条件、标准的医疗机构重新核准发证;对于在执业行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业人员、引进技术方面存在一般问题的限期整改,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重新核准发证;对于存在严重问题又不积极整改的医疗机构或个体行医人员不予核准发证直至关闭、取缔。

三、工作范围

1、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重点是县(区)级以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急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机构、护理机构、自愿戒毒机构、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医学美容机构、采供血机构、体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健康咨询机构。

2、未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医学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等单位和个人设立的涉及医疗活动的机构。

四、工作步骤

整顿规范工作自20069月至2007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准备阶段(9131日)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整规工作计划,医疗机构审核办法,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各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护士管理办法》、《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性病诊疗服务管理办法》、《义诊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医学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领会精神,掌握原则,理解内容,明确要求,提高守法意识,强化自我约束,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搞好此次整顿、规范工作。

3、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开展整规工作的目的、意义,宣传国家有关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整规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二)自查自纠阶段(101—月31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突出查纠在执业范围、从业人员、特殊技术应用、医疗广告、名称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报行政审批机关变更批准事项,进一步完善管理,改善服务、提高质量。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集中查纠行业归口管理、医疗机构审批、注册登记及日常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存在的审批错位、设置审批未报上级备案、注册登记项目不全、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不力等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明确管理程序,加以纠正改进。

(三)整顿规范阶段(1111230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计划,精心安排,集中整治非法行医、非法广告、非法制剂,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内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核查医疗机构的行医资格,按照医疗机构现有条件定规模、定名称、定注册登记机关。本着边整边改、逐步理顺的原则,把治理整顿同日常监督结合起来,把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同医药市场的整顿结合起来,把突击整顿规范与规范化管理结合起来,建章立制,完善管理。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县卫生局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核查,抽查部分区县管医疗机构,纠正医疗机构审批工作中存在的执业范围不清、标准不够、审批事项不全、审批错位等问题,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11230日)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整顿工作的要求,在认真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写出详细的总结报告。对整顿后核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和被依法查处、取缔的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示并分类造册,同时详实填报附表11)(2)、附表2(附后),于110日前连同总结材料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并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迎接省卫生厅的检查。

五、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了保证整规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卫生局成立“整顿医疗秩序和规范医疗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秦鸿学

副组长:刘顺智、李顺德、陈若安

成员:王红艳、吴晓刚、梁玉祥、刘璐、蒋群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

2、建立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核查专家组。卫生行政部门要抽调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医疗技术专家组成“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核查专家组”,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资格审核。

3、自查整改与行政核查相结合。市直属(管)医疗机构以自查自纠为主;对经常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并多次处罚仍不改正的,要重点现场核查,监督其整改。区县属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是这次核查工作重点,在全面自查基础上,各区县卫生局必须拉网式逐一核查,重点监督其整改。

4、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卫生部部颁基本标准制定相应审核办法,将审核工作细化、量化,便于实际操作,力求公平、公正。首先是资料审查,掌握机构法人、注册资金、服务对象、校验情况、自查情况等相关资料。其次是现场核查。对照标准及审核办法,现场核查医疗机构名称、执业人员、执业范围、执业地点、医疗条件、医疗技术等。

5、市卫生局核查各区县卫生局医疗机构审批情况。局整规领导小组及管理人员、专家组成核查小组,对各区县卫生局整规工作进行核查,并随机抽样核查一定比例的医疗机构,重点核查问题多、群众反映大的医疗机构。在核查中,对各区县在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如医疗机构设置不合理、审批程序不全、核准事项不清、存档资料不全、基本标准执行不严的,必须限期整改,接受复审。

六、工作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单位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整顿规范工作。各单位要从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卫生改革的高度,认识此次整顿医疗服务秩序、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积极支持,认真督导,切实搞好整顿规范工作。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成立组织机构,指定工作部门,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各项任务。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意识,纠正超范围执业、非法异地执业,清理非卫生技术人员,纠正跨专业执业,清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整顿并规范性病科、肝病科、皮肤科、妇产科等诊疗科室,纠正非法医疗广告的发布,对屡教不改、问题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法从严处理。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领导重视,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搞好整顿工作。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要注重医疗管理、质量、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通过整顿、规范检查,进一步充实、完善医疗机构宏观管理和调控的能力;充实、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医疗、护理、医技、后勤等工作岗位和诊断、治疗、护理、保障等技术环节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和操作规范,切实提高医疗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不掩饰、不回避,以积极认真的态度进行整改,逐一落实。

5、整顿规范工作结束时,各区县卫生局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应按录制软件要求详实填报重新核准、注册的各类医疗机构情况。

 

    附件:1.各区县医疗机构分类统计表(1)、(2

2.整顿医疗服务秩序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