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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卫生局转发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六十

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市卫发2005391

局直各单位:

现将《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市劳发〔200515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六十年代精减职工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工作。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民政局

(二○○五年八月四日)

 

最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6号),决定对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调整。为了确保这项政策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此项政策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生活补助费调整,按照陕劳人险发198365号《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遗留问题处理的通知》规定的范围执行,即:

1196111日至19656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

2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3.原由民政部门发放救济费的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

二、补助标准

本次生活补助费调整标准按照陕劳社发20056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分四档:

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即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00元(含医疗费30元);

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即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30元(含医疗费30元);

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即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200元(含医疗费30元);

4.精减时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即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00元(含医疗费30元)。

三、资金筹集和发放办法

本次我市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其中,原由各级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由于补助标准提高增加的补助费,继续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救济费调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民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民政厅上报,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各级民政部门发放;对破产、改制企业以及困难企业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对原单位因破产、改制现已不复存在的,由原单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按照上述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原国有企业被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并由改制后企业代管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由兼并收购企业或代管单位负责发放。企业或代管单位发放确有困难的,由其提出申请,经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经营)公司核实后汇总或分户转报原企业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并附送企业破产或改制批准文件、财政部门出具的财务处理意见、《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申报明细表》、《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审核认定表》等相关资料,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劳动部门审核认定,在结清以前应发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并将原国有企业破产或改制时预留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结余数上缴同级财政后,凭同级财政、民政、劳动部门出具的《改制企业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移交确认通知》,移交原企业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市属企业移交人员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相关区县。

2.对 2002年以来连续三年亏损、资不抵债、无收入来源、在职职工工资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发放的困难企业,由企业按年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经营)公司核实后汇总或分户转报企业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并同时附送企业近三年财务决算、本年度企业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申报明细表》、《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审核认定表》等相关资料,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劳动部门审核认定后,企业所属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企业负责发放。

四、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的关怀,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市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文件下发后,各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及相关企业、单位要对所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基本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建立健全个人信息资料,集中清理虚报冒领行为,在此基础上落实发放责任,确保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对发放困难申请财政补助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同级财政要会同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要及时落实补助资金。涉及破产、改制企业需移交原单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由市民政部门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及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移交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不中断。

五、本通知从200571日起执行。

 

 

 

 

 

 

 

 

 

 

主题词:卫生  人事△  补助  通知

  西安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592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