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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市卫发〔2005〕269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机构执法行为开展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职责和人员

    第六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
   (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五)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选任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专职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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