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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在总结我国五十六年(特别是近二十余年)干部人事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首部较为全面的党政机关干部人事法律。公务员法的施行,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义来源之一 严把入门关,规范“门槛”标准,多途径选用高素质人才。公务员的选用是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第一关,倘若选用“门槛”失范或者把关不严,就很难选拔到高质量人才,这样,公务员队伍就会先天不足。公务员法在总结十二年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十年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经验的基础上,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担任公务员的条件和录用、聘任、调任等三种公务员选用方式,不仅规范了“门槛”标准,而且通过规范三种选用制度严把入门关。这对于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意义重大。
意义来源之二 建立多职业管道,拓宽晋升渠道,引入竞争机制,激励公务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晋升制度是公务员法中最具激励意义的一环,也是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重要一环,倘若晋升管道单一,晋升程序仍是暗箱操作,那么该项制度就缺乏公平竞争的精神,就不具有激励作用,即使经过第一关严格选拔到高质量人才,久而久之,也会使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降低;反之,若建立起具有竞争机制的晋升制度,则会激发公务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从而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法在总结二十余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不仅首次规范了公务员晋升制度,更重要的是建立了多职业管道,拓宽了公务员晋升渠道,并且引入了适当的竞争机制。这种多职业管道的制度设计为公务员职业生涯的发展提供多种选择,它试图改变“官本位”的组织结构,试图改变千军万马走“独木桥”(领导职务)的现象,公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或通过改变自己的知识或能力结构从而选择适合于自己的职业管道。
意义来源之三 加强纪律观念,建立高官问责制度和公务员辞退制度,强化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公务员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应该成为公共精神的化身,而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是公共精神的具体化,是建立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必不可少的要素,但它不是与生俱来的,在某种程度上讲,它是制度约束的产物,也就是说,如果缺少了制度规范,公务员就很难有强烈的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公务员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公务员义务和纪律、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追究形式,目的在于通过强化公务员的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培育公务员的公共精神,从而建立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法通过建立有关惩戒、高官问责和辞退等项制度,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以强化公务员的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培育公共精神,促进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建立。
意义来源之四 自我修炼和组织培养相结合,充分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自1950年代始,各国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性,认为人力是唯一开发不尽的资源宝库,各国政府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办法,加强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使公务员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能力不断获得提升。公务员法在总结我国干部人力资源开发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不同人力资源开发制度。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考核制度法定化,在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以强化公务员的绩效意识;公务员法还规范了奖励制度,试图通过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或工作之外有突出事迹的公务员个体和公务员群体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不同等级的奖励,指明了公务员努力的方向,激发公务员个体或群体的潜能;公务员法规范的培训制度,将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等方面的培训。培训是对人力资源全方位开发的有效手段。另外,公务员法确立的交流制度,对培养公务员的全局视野和多样化的才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其他制度无法取代的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源开发途径。
可见,公务员法设计了多元人力资源开发制度,以制度引导公务员自我修炼和组织安排的有计划培养相结合,充分开发党政机关的人力资源,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