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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共西安市委文件

 

 

市发200327

 

 

 


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安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构编制管理是关系到搞好党的组织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机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西安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市发〔20024号)和《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完善机构编制的自我约束机制,从严控制机构编制。各机构编制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任务履行自己的职责,严肃编制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凡涉及机构编制的问题,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中 共 西 安 市 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031230

 

 

 

 

 

 

 

 

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的综合、协调、监督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业务上接受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指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审议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区、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四)审定市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区、县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负责管理全市各级机关人员编制总额;审批市级机关各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批各区、县党政工作部门的设立和调整。

(六)审定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市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七)监督检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办事机构

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入市委机构序列。在市编委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市编委会议的准备工作,草拟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市编委会议的各项决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市编委报告工作。

三、会议制度

(一)市编委实行委员会制与主任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属市编委职责权限的有关重要事项,由市编委会议讨论决定。

(二)市编委会议由编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编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特殊情况下,可由市编办提出建议,分别征求市编委成员意见后,由编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三)市编委会议议题由市编办收集或提出,呈编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确定会议时间。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文件审批权限

1、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编委审议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或编委审批;

l)市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

2)市级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置;

3)全市行政编制或专项编制的增加;

4)其他需要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或编委审批的事项。

2、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编委审议后,提交市委、市政府审批:

1)区、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

2)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

3)市级常设议事协调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驻外办事机构和规格相当于局级的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与调整;

4)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的意见;

5)其他需要提交市委、市政府审批的事项。

其中,涉及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等重大事项,经市编委会议审议,提交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时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中个别机构的设立、撤销与调整,由市编办提出意见,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提交市编委会议审议,并报市委常委会审批。

3、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经市编办提出意见,由市编委会议审议决定或市编委主任审批:

1)市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划分或调整;

2)市与区、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分配方案;

3)市级机关各部门人员编制的核定、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的确定;

4)规格相当于处级的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贴市属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调整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

5)市与区县管理权限的划分、管理体制的调整;

6)区、县级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置或调整;

7)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的制定;

8)其他需要提交市编委会议审议决定或市编委主任审批的事项。

4、下列机构编制事项,受市编委委托,由市编办审批和办理:

1)市级机关科级机构、规格相当于处级的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规格相当于科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撤销、调整及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

2)上级下达的专项编制和明文规定的增编事项;

3)市级各部门内设机构在不突破市编委审定的机构数额的前提下更改处室名称、加挂牌子以及处级事业单位更改名称、加挂牌子;

4)市属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调整、人员结构比例的确定以及市属同类经费预算形式事业单位之间编制数的调整;

5)对市属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变更和注销;

6)对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复函;

7)办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控编通知单》;

8)完成市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文方式

1、属市委、市政府审议或审批的事项,由市编办代市委、市政府拟稿,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2、属市编委审议或审批的事项,由市编办拟稿,以市编委名义行文;

3、属市编办审批和办理的事项,由市编办行文;

4、经市编委审议不同意的请示件,由市编办函复;

5、市编委文件及编委会议纪要由编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市编办文件由编办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

五、附则

本《工作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工作规则》不符的,以本《工作规则》为准。

 

 

主题词:机构编制  规则  通知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200312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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