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为加强儿童听力保健,减少因听力障碍给儿童生长发育造成的不良影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听力障碍的儿童,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人口健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国家残联关于《中国提高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儿童听力筛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筛查和诊断机构 (一)筛查 1、各级妇幼保健院和县级及县以上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单位,负责对出生72小时的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 2、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地段儿童保健的医疗机构负责对出生28天至6岁儿童的听力筛查。 暂不具备开展儿童听力筛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居住地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听力筛查。 (二)诊断 由市儿童听力筛查诊断专家组负责诊断工作,地点设在市妇幼保健院。 其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2、负责对全市初筛未通过的婴幼儿进行复查和确诊; 3、对听力障碍的儿童进行干预技术指导; 4、需要听力康复训练的,负责联系当地残联对听力障碍儿童进行康复训练。 5、负责对确诊的听力障碍儿童填写《西安市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见附件1) 二、筛查、诊断对象 (一)筛查对象 1、出生72小时左右新生儿; 2、出生时在医院未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初次筛查未发现或者有高危因素应定期进行复查和监测的对象,在婴儿出院后健康检查时应补筛查或复查。 3、3周岁以下婴幼儿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者,列为重点复查和监测对象,并跟踪随访至3周岁: (1)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时间超过24小时; (2)有听力障碍家族史; (3)母亲因患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患高胆红素血症; (7)母亲在怀孕期间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8)患细菌性脑膜炎; (9)出生后1分钟Apgar评分低于4分,出生后5分钟内Apgar评分低于6分; (10)机械通气时间(使用人工呼吸机时间)超过5天; (11)临床怀疑存在与听力障碍或感觉神经功能障碍有关的综合征。 (二)诊断对象 筛查或复查未通过者应转诊到诊断机构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三、筛查方法与要求 (一)筛查方法 采用耳声发射法(Otoacoustic Emission OAE)。 (二)筛查设备 全市统一使用丹麦Madsen-AccuScreen系列儿童听力筛查仪,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筛查人员 1、筛查人员:每个筛查机构需指定一名妇产科或儿科具备医师(护师)职称,具体负责听力筛查工作,并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专项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承担筛查工作。 2、诊断人员:负责确诊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从事听力保健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四、筛查和诊治程序 (一)筛查 1、出生72小时内为初筛时间,筛查机构在孕产妇入院后,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方法和意义,使新生儿监护人在知情下主动接受听力筛查服务。为新生儿筛查后应根据检查结果出具《西安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见附件2),并随病历保存报告单第一联。 《西安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筛查单位保存;第二联交家长保存。 2、对出生时筛查未通过、有高危因素须定期复查的或因其他原因未接受筛查的婴儿,筛查人员或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家长在婴儿出生后42天健康体检时到当地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补查或复查。 (二)确诊 1、复查仍未通过的,由复查机构发出转诊通知,将其转至市儿童听力筛查诊断专家组进行确诊。 2、第一次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婴儿,应于出生6个月时进行第二次确诊。经诊断有听力障碍的,由市儿童听力筛查诊断专家组出具《西安市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 3、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婴幼儿,诊断机构出具《西安市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同时填写《听力障碍儿童个案登记表》(附件3),并转至定点治疗机构接受治疗。 (三)治疗 经确诊患有听力障碍的儿童治疗、康复、咨询指导工作由西安市第四医院负责。其主要承担对听力障碍儿童制定干预——治疗康复方案,提供干预治疗;对重度和极重度的患儿此新闻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