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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公布的药品价格,继续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后,按国家新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对企业申报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并参考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核定公布我省最高零售价格;对过去我省备案公示的药品价格,以及已公布临时零售价格的药品,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分期分批理顺价格。
三、医疗机构制定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格,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执行。
四、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贯彻落实。
五、本通知自2005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