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为我市有计划地、有序地引进卫生人才提供政策支持,解决我市卫生专业人才队伍的现状同卫生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卫生专业人才总量相对不足,结构不够合理,人才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逐步提高引进人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新一轮的我市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着眼于我市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和人才的总体需求,充分利用好市内、市外两个人才市场,紧紧抓住吸引人才的关键环节,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构建卫生人才高地,实现跨越式人才发展目标。
二、实施原则:
1.坚持以吸引高层次人才资源为主题。从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及人才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吸纳引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人才的创新精神,开发人才的创新能力。
2.坚持以调整和优化卫生事业单位人才结构为主线。努力适应我市卫生资源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建立人才结构调整与引进人才相协调的动态机制。
3.坚持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并重的方针。实行重点引进和整体培养相结合,推动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
4.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继续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新人新办法管理,将改革创新贯穿于人才队伍建设的全过程。
5.坚持以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为根本出发点。切实把引进人才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单位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之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
三、总体目标:
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使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发展,达到人才总量有较大增加,人才结构与卫生事业发展结构基本适应,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的总体目标。计划5年内引进50名学科带头人,200名青年人才,50名博士,300名硕士。
四、引进人才的范围及基本条件:
1.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科领域主要是我市卫生系统评选的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凡我市卫生系统急需紧缺的青年专业人才,不受重点学科(专科)专业限制。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各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硕士生导师、省内外知名专家,或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人才。重点对象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外领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留学回国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的,要求其出国前获得过国内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出国后应在国外高校取得中国教育部门认可的研究生学历;懂专业、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才,年龄应在50岁以下;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人诚实,治学严谨,医风正派,能为人师表。学术造诣深,取得过同行认可的重要成就,对本学科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构想,具有带动本学科建设与发展的能力。至少主持或参加过国家级、省级科研课题2项,有学术专著2部或在国家核心科技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身体健康。
3.引进的青年专业人才主要指我市卫生系统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35岁以下有中级职称或4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
五、引进人才的程序及要求:
1.引进人才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市卫生局及有关政府部门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经费资助和相关服务。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到卫生、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引进手续。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或超编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增人计划的限制,由用人单位和人事部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2.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要严格按照标准,由用人单位进行认真的政治和业务考核。考核优秀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申请,并附引进人才的简历、家庭情况、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和其他能表明本人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的资料以及本人到单位后拟承担工作的意向与要求等详细资料。由市卫生局组织相关处室和专家进行评审考核,并报局领导审定。通过后由市卫生局协调市人事局、市编办办理有关手续。
3.用人单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签订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确定最低服务年限。最低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4.各用人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重点吸引一批优秀的学科带头人。采取切实措施,统筹规划吸引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依托重点学科(专科)聚集、吸引和培养人才。加大科研经费投入,营造有利于引进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氛围。要建立单位重要专业技术人才安全管理工作体制,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单位领导干部联系高级专家制度。
5.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要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自愿选择适合专业人才专业特长的卫生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以选择调动、兼职、讲学、从事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担任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我市卫生系统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6.要完善对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考评机制,建立以社会和经济效益为核心,与单位的学术技术水平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人均成本核算相联系的考核体系。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分配核算标准和比例内。
六、有关政策及待遇问题:
1.引进到卫生事业单位的专业人才,工资标准可参照事业单位同级同类人员进行确定,奖金和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对部分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专业技术参与分配等多种分配形式。 年薪制的标准要根据单位的经济发展情况予以确定。
2.对来我市卫生系统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西安市有关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福利待遇规定。用人单位可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量的安家费,并帮助解决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的来西安的单程旅费。对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需迁移户口或解决工作、上学的,各用人单位要积极主动协助解决办理有关手续。对来我市工作的青年专业人才,用人单位可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
3.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新项目开发等,属于填补省内空白或我市急需的科研项目、课题,可按有关规定优先予以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4.对通过非调动途径来我市卫生系统进行科研和医疗教学活动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外聘的高层次人才,应协商签订服务或合作期限,在合同期各单位可提供一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视其学术科研项目的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并资助一定数额的资料费,配备助手,提供工作用车,提供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5.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允许低职高聘。对确有真才实学的各专业实用型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时间的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6.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引进专业人才的实施意见,指导本区县卫生专业人才的引进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使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工作落到实处,充分调动引进人才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市卫生事业单位的科学研究和医疗技术水平,推动我市卫生事业不断发展进步。
二○○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