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妇幼保健 >> 妇幼保健-工作动态 >> 新闻正文

出国定居人员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我市出国定居人员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程序,现就出国定居人员《出国医学证明》补发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发范围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需出国定居的。
二、办理补发手续需提供的证明
1.本人出生医院提供分娩医学记录,并加盖医院妇产科、医务科公章。
2.本人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出国定居证明;属未成年儿童的由父母一方单位出具证明。
3.本人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留存)。
三、《出国医学证明》签发
在审核上述相关证明符合要求后,予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副页及三联单不予签发,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所有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建立专册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每份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取补办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