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西安市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努力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减少残疾儿的发病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某些危害严重的代谢性、内分泌疾病进行广泛筛查,在临床症状未表现之前得到及时治疗,避免造成智力不可逆性损害的系统服务。
第三条 市、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本办法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贯彻落实,组建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
西安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由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产科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西安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组成。西安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在西安市妇幼保健院。
西安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成员单位应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之规定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科普宣传和健康教育,动员社会参与和支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西安地区各接产医院为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单位,并承担以下任务。
一,由经过培训的产科工作人员负责对每例活产新生儿血标本的采样工作。
二,确定专职质控员严格按照《西安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常规》(见附件),核查每份血标本的质量及登记,并负责将血标本及时递送至医院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
三,负责召回在本院出生可疑阳性患儿以及血标本的重新采集和递送。
四,作好标本采集的统计工作,并保存好有关资料。
五,代收筛查费用,按时上缴医院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
第六条 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是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的枢纽,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承担以下任务。
一,严格执行《西安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常规》,负责组织落实西安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并负责落实到驻地各标本采集单位。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标本采集单位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确定专职质控员,核查并验收血标本,将合格血标本及时递送至西安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不合格血标本退回标本采集单位重新采集。及时发送检验报告单至各标本采集单位。
三,协助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召回可疑患儿到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行复查。
四,对辖区内经复查确诊的患儿进行登记及专案管理。
五,按时上报本区县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资料,并对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汇总。
六,代收本区域内标本采集单位上缴的筛查费用或直接收取筛查费用,将所收筛查费用按时上缴市妇幼保健院,并负责辖区内筛查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西安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承担以下任务:
一,负责全市每份新生儿血标本的检测,按时发送检验报告单至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
二,负责阳性患儿的确诊、追踪随访及治疗。
三,制定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标准,接受卫生部、省卫生厅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定期对标本采集单位递送的血标本进行统计、分析,将分析情况及时反馈至区、县妇幼保健院、站,并上报西安市卫生局基妇处。
五,承担对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市、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
第九条 各接产医院应依法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未经许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各标本采集单位实行年度考评和不定期检查。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评结果,按年度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各标本采集单位应严格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常规》,保证血标本质量,确保不漏筛每例新生儿。
第十二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加强实验室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操作常规,把好每份采集标本质量,不合格标本应退回采集单位重新采集送检。
第五章 治疗
第十三条 凡经西安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确诊的苯丙酮尿症患儿由西安市疾病筛查中心免费提供奶粉治疗至2周岁,满2周岁之日起奶粉按成本价提供。免费奶粉提供量:平均每月提供治疗奶粉10罐,二年内提供240罐,如满2周岁,未食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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