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卫生 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推进农村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一) 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市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加强领导,规范管理,推行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协调市级财政部门落实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做好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二) 加强县医院管理,深化县医院改革。推进县医院技术准入标准化建设,加强工作规范化建设,开展县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提高县医院服务质量。积极探索县医院经营模式,创新县医院管理体制,深化县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职工能动性,改善服务态度,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三) 深入贯彻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完成全市乡村医生注册、发证工作。制定乡村医生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全市乡村医生的管理,建立和实施系统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促进全市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制定村卫生所室设置标准,进一步规范村卫生所室的管理和服务。 (四) 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改革。坚持乡镇卫生院“两保两放一加强”的工作思路,进行“一乡一所”的布局调整,进一步深化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五) 加强农村卫生建设。以“2010年完成农村卫生建设”为目标,会同市财政局,完善西安市农村卫生建设管理办法,加大投入,完善项目管理,加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机构建设和服务能力的建设。以健全急救、妇儿科和传染病防治等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网建设。 二、社区卫生 (一)加强政府领导和部门协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中的优惠鼓励政策。继续开展创建全国、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工作,开展创建市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站工作,提高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整体水平。 (二)继续推行《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在整顿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基础上,依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严格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准入审验。 (三)在全市范围普遍开展慢性病防治工作,以此为切入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功能。 (四)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人员标识、印章、医疗文书、预防保健调查、信息系统和统计表格等,使准入后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项业务更加规范。 三、妇幼保健 (一)依法监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市场,加大《母婴保健法》执法力度。加强对私人诊所、民营医疗机构从事接生、人流、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同时进一步规范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杜绝虚开出生证现象。 (二)进一步加强产科质量监管,完善危重孕产妇绿色抢救通道。根据2004年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针对造成我市孕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一是加大对各级医疗机构产科质量检查的力度,对于一些不符合产科准入标准的机构,要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同时加强医务人员妇产科诊疗常规及处理原则的培训。二是加强县、乡级医疗机构妇产科人员对危重孕产妇抢救及处理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高危重孕产妇转诊成功率。三是进一步明确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危重孕产妇抢救中的职责,规范抢救和转诊办法。 (三)开展产科达标建设工作,对开设产科或进行助产业务的医疗机构实行县、市分级检查。进行爱婴医院审核工作,做好妇幼保健机构技术等级评审准备工作。 (四)继续加强“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实施活动,延伸妇幼保健服务内容,市妇幼保健院要发挥“母亲健康快车”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加强对区县技术指导工作。 (五)进行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人事管理改革。改变管理模式,实行人员考核聘任制,实施工作量化考核,工资按劳取酬,进一步落实基层妇女和儿童保健工作。 (六)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提高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积极推行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产前筛查等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七)认真组织完成好国家第四次0-6岁儿童体格发育调查工作,为儿童体格发育评价提供客观依据。 四、 健康教育 (一)普及健康教育,实现创建卫生城市目标。按照《西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全市健康教育网络建设,加大健康教育经费投入,普及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努力实现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目标。 (二)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资源,落实各区县卫生局和医疗卫生单位责任,发挥西安市健康教育所在全市专业技术指导中的中心作用,利用电话热线、网络和媒体,普及群众防病常识。 (三)继续开展农村创建健康教育“示范村”、“示范户”活动。在全市此新闻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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