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 卫生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健全疾病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加强重大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工作和农村卫生工作,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卫规发[2005]179号),制定出《西安市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方案》,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抓紧组织实施。各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执行,如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分资金用途,必须由市级卫生、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卫生厅、财政厅备案。各区县卫生、财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制定项目考核指标和评估标准,并于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向市卫生局、财政局上报项目总结评估报告。各市总结评估情况将作为省财政厅、卫生厅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的考核依据。
二、用于设备采购的资金,由省上集中管理、采购并负责发放。汽车、药品等由国家统一采购,其余物品由省上统一采购。实行中、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目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已明确。
三、各项目单位安排使用项目资金时,应按照统筹安排原则,考虑与其他部门(如计委):其他资金渠道(国外贷款、国际援助等)的衔接、沟通和协调,避免重复与浪费。
四、农村卫生改厕项目仍按市爱卫办发[2005]22号文件。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西安市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