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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出台

《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出台

 

    为规范血液透析治疗,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近日印发《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以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应当遵照本《规范》执行;经批准的一次性血液透析器不得重复使用。

    血液透析器复用是指对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经过冲洗、清洁、消毒等一系列处理程序并达到规范要求后再次应用于同一患者进行透析治疗的过程。《规范》强调,复用前应向患者或其委托人说明复用的意义及可能遇到的不可预知的危害,可选择是否复用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在复用时应与其他患者的血液透析器隔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其他可能通过血液传播传染病的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对复用过程所使用的消毒剂过敏的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

    《规范》提出,血液透析器复用只能用于同一患者。复用次数应根据血液透析器TCV(指溶液完全灌满血液透析器中空纤维及血室两个端头的容量,其容量即表示血液透析器整体纤维容积)、膜的完整性试验和外观检查来决定血液透析器可否复用,三项中有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废弃该血液透析器。采用半自动复用程序,低通量血液透析器复用次数应不超过5次,高通量血液透析器复用次数不超过10次。采用自动复用程序,低通量血液透析器推荐复用次数不超过10次,高通量血液透析器推荐复用次数不超过20次。

   《规范》还对复用记录、复用人员资格与培训、复用设备及用水要求、复用间环境的安全要求、血液透析器标识、血液透析器复用、血液透析器使用前检测、血液透析器使用中监测、透析结束后处理、质量控制等作出规定。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