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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局 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局直各单位、有关职工医院:

现将《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争创卫生工作西部最佳,促进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发展,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实际需要,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省卫生厅、人事厅《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及市人事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执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及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受聘初级(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护、药、技、预防保健等专业)。每个卫生技术人员都享有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本

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组织。

    第五条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局、人事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

    1. 拟定本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 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定实施办法;

    3. 评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 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的编写;

    5. 对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6. 评审和审批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7.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的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西安市卫生局科教处。

    第六条  县(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局、人事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的职能是:

    1.  拟定本县(区)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的规划和计划;

    2.        对全县(区)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

估;

    3. 负责贯彻落实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4. 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申报和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八条  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应作为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和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必须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十条  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知识,把握其发展动向;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以学习现代医学科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培养解决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发展水平和方向;初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岗位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分析问

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卫生法规、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开展以短期、业余学习为主,鼓励自学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和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科研活动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完整的科研项目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自学应以学习先进的现代医学知识为主,制定学习计划和具体目标,并经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项目计划必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时间、任务、内容、考核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化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与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本学科的国际、国内发展前沿;

    2. 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 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 具有省市领先水平,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 卫生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提高与应用。

    形式分为:学习班、系列讲座、专题讲座、学术会议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凡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填写《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表》,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统一汇总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拟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填写《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表》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承担人须有高级职称或是省、市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授课人中高级职称人员应占80%以上。专题讲座的主讲人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八条  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承办单位应是二级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区(县)卫生局;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中央驻地医疗卫生单位;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专业认定的卫生学院(校);省、市级医学学术团体。

    第十九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下乡制度,组织专家定期巡回讲课。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托市级医学学术团体组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讲师团。讲师团成员由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的大中专院校、三甲医院的专家组成,教师须具备一定的跟踪国、内外新科学、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的能力,并能根据乡镇卫生院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制定适合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方案,编写讲义和学习资料。

    第二十条  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后,由承办单位和承担人将办班总结、参加人员名单、教学资料,于办班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卡。

    第二十一条  凡参加陕西省、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外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在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否则不予认可。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3月申报项目为当年7—12月活动内容,9月申报项目为次年1—6月活动内容。临时项目应在项目活动前10日内补报。项目公布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临时申报项目及时公布。

第五章  学分

    第二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内容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一)I类学分包括参加国家、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I类学分由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管理。其计算方法如下: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国家级学分5年内有效。

    2.参加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和省级与医药卫生相关的一级医学学会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市级项目对待),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省、市级学分当年有效。

    3. 科研项目、科技奖励项目和专利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5年内有效):

    项目类别          项目组成员,排序第一名按下列记分,

                  排名以后者每往后1名递减1分,减完为止

    国家级                                       10学分

    部级、省级、市级(西安市)                    7学分

    厅、局级                                      5学分

    区(县)卫生局级                              3学分

    发明专利                                     10学分

    实用新型专利                                  5学分

    4. 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2年内有效):

    论文发表刊物                    第一作者按下列计分,排名

                            以后者每往后1名递减1分,减完为止。

    国际刊物(用外文发表)                        7学分

   

    论文被国际检索刊物SCI收录                    5学分

    5. 参加由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考试,按考试成绩授予省、市级学分。

(二)  II类学分包括参加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自学等形式。获得学分当年有效。II类学分由本单位、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管理。其计算方法如下:

    1. 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2年内有效):

    论文发表刊物                第一作者按下列计分,排名

                  以后者每往后1名减1分,减完为止。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                    6学分            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其他刊物                                      4学分

    2. 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2年内有效)。

    3.  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4.  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5.  发表文摘、个案报道、科普文章,每篇计2学分。

    6.  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开展新业务、合作研究项目等,每次主讲(持)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7. 多科室组织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8. 由全国、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国家级的学习须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否则不授予学分)。

    9.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三) 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和非专业杂志发表文章一律不计学分。

第六章  登记、审验及学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项目主办单位对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发放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的学分证明。各单位应对每个继续教育对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依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年度使用市卫生局、人事局统一制作的《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级医学学术团体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会员制管理。由各医学学术团体专业分会组织本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注册固定的会员,实行会员制管理,每年度出据会员参加

学术活动的情况证明,当年有效。

    第二十六条  学分审验工作每年8月1日至31日进行,由继续教育对象所在单位对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进行初审,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第二十七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职称晋升和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标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学分总数不少于25学分。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

单位级别

技术职称

I类学分

II类学分

省(市级)以上

市级学会

市管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市直医疗机构

高级

国家级2分、省(市)级3分

5分

15分

中级

国家级1分、省(市)级4分

5分

15分

初级

5分

5分

15分

市管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区(县)级医疗机构

高级

 国家级1分、   省(市)级4分

5分

15分

中级

5分

5分

15分

初级

3分

5分

17分

    2.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

    (1) 不设I、II类学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会指定学习内容统一辅导或自学,统一考试并一次性授予相应学分。

    (2) 高、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也可分别参照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的中、初级人员标准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任务。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时,必须以现从事专业或相关专业为主。

    第二十九条  在省(市)级及外省市医疗卫生单位脱产进修,持进修单位证明,3个月以上计省(市)级I类学分10分,6个月以上视为完成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任务。

    第三十条  初级职称的医师,必须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任务。

    第三十一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期间,年满6个月以上,视为完成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取得单科结业证书,授予II类学分5分。晋升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授予II类学分5分。

    第三十二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如: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定期进行评估,优胜劣汰。面向全市开展高水平、高效益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保证继续教育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例会制度,每季度举行一次。组织各学会、各单位专职负责人员参加,总结、交流前期工

作中的经验,及时掌握反馈信息,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每年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  对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授学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单位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者,视为未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