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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卫生局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
  现将《西安市卫生局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七月二十日

西安市卫生局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对局直单位财务收支、预决算等经济活动和对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搞好廉政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各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局直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财政、财务收支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等都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条  审计监督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卫生局依照有关规定将审计项目委托给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中介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三条  为了继续加强和规范对局直单位党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促使该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审计范围:
⑴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营承包、联营等各种经济形式的经济活动;
⑵单位主要党政领导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⑶单位破产拍卖和单位出售、租赁国有资产前的资产评估;
⑷预算内(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决算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收支审计;50万元以上招投标工程决算、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修缮和更新改造工程、信息化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决算审计;
⑸其它审计事项。
第五条  审计工作程序
⑴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局纪委、监察室提出审计工作安排,由局计财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前五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被审计单位。
⑵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和财务收支审计,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月之内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市卫生局统一委托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⑶各单位的其它审计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审计工作程序进行安排。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内部监督。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卫字(98)10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卫生  审计  规定  通知                        
  西安市卫生局办公室          2OO2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