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西安市粉巷114号西安市卫生局
办理时间:星期1——星期5; 上午8点——下午6点
第一步:驻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医疗机构,凡拟开展医用氧舱医疗业务 ,均需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医用氧舱治疗科(室)的申请,同时提交设置的医用氧舱治疗科(室)的平面布局图,并标明具体位置及周围毗邻情况。
第二步: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10天内,向申请的医疗机构回复,并抄送省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步:由医疗机构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用氧舱购置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第四步:医疗机构将医用氧舱安装调试后,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使用前的验收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有关人员及医疗、制造、检验等方面的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后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
第五步:医疗机构持《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医用氧舱验收报告》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后,医用氧舱方可投入使用。联系电话:87266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