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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局局直单位维修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维修项目的管理,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维修项目指未在计委立项的改建、扩建、技改和装饰装修等项目。

    第三条 财政局预算内项目:

   (一) 各单位必须在上年末申报项目,编制项目说明书(附件2),报卫生局。属建设项目的报项目概算书,属设备的报设备论证报告;

   (二) 经卫生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年初下达项目计划;

   (三) 建设单位必须在本年度内完成项目施工;

   (四)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向卫生局报用款计划表(附件3),卫生局根据计划下拨经费,资金要专款专用;

   (五) 对年度项目计划未按期完成者,下年度原则上不再安排预算内项目;

   (六) 项目如需变更,必须经卫生局和财政局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者,资金自行解决。

    第四条 投资在30万以上维修项目的施工,按《西安市卫生局局直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招标;投资在30万以下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

    第五条 投资在30万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程序:

    (一) 由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分管领导、纪检负责人、主管科室负责人等成立5人以上的招标小组;

    (二) 招标小组组织进行考察,选定投标单位,并写出书面的考察报告,经院(校、所、站)长办公会批准;

    (三) 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

    (四) 组织发标会,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和标底编制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五) 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进行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答疑;

    (六) 投标单位密封报送投标书;标底编制单位密封报送标底;

    (七) 在单位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公开投标书和标底,组织评标,评定中标单位;

    (八)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六条 对投标单位的考察内容:

    (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营业证书、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企业资质等级和信誉;

    (三)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情况。

    第七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承包方式和结算方式;

    (三)材料、设备供应和差价的处理;

    (四)工程质量要求;

,  (五)工期要求;

    (六)投标须知等。

    第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依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调价办法执行。

    第九条 工程的签证:

    (一)工程的经济签证:必须一式三联,有建设、施工单位盖章,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 

    (二)工作量的签证:必须有工作量发生的时间、尺寸和施工位置;

    (三)材料价格的签证:必须有材料的价格、数量和采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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