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爱国卫生 >> 爱国卫生-政策法规 >> 新闻正文

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地区以及城镇以外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西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市除四害管理工作。
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本市四害密度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做好除四害工作:
(一) 制定本单位除四害责任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落实除四害所需经费。
(二) 实行卫生综合治理,实施消除四害孳生、繁殖场所,直接杀灭等防治措施。
(三) 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区、县除四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居民住户有做好除四害的义务,并应积极参加本地区的除四害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在除四害工作中行使下列权利:
(一) 有权要求除四害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除四害工作进行指导。
(二) 有权自行实施除四害工作或委托有营业执照的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承包本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三) 有权终止与无明显杀灭效果的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签订的承包合同。
(四) 有权要求承包本单位的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全额赔偿因四害超标所受到的经济罚款。
第七条 新设立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或其他企业增加除四害有偿服务经营项目,须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八条 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的操作人员,须经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除四害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颁发的《除四害监督检查证》。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取消执法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市政府修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