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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局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范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卫生系统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市政府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要求,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特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市卫生局成立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卫生局成立相应机构。市、区县医疗保健机构在市、区县卫生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和区(县)计生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